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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创新发展领先发展 浙江省将为电子商务立法


 
2017-11-11 14:18:47

  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与每个人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11月9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日前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将以省政府议案的形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电子商务是我省的一张“金名片”。我省去年网络零售额首次突破万亿大关,全省在重点监测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活跃网络零售网店超过80万家,各类电商服务企业约3000家,全省电商专业村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强。开展电子商务立法,是进一步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领先发展的需要,也有助于为国家有关立法提供浙江素材。

  《条例草案》规定,条例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以及实施电子商务监督管理,但包括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在内的部分电子商务业务不适用条例。

  《条例草案》重点从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支付环境、电子发票、诚信体系建设、投融资机制、标准化建设、人才培育、统计指标体系建设等方面作了规定。针对平台上网店的注册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了实名注册、注册信息提交、注册信息审查和抽查、注册违法处置措施等方面内容。同时规定,自然人具备国家规定的工商登记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电子商务活动涉及平台、网店、消费者、知识产权人等多个主体,各自角色和诉求不一。为此,《条例草案》细化、补充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内容,如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无条件先行赔付等权益保护服务;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向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住所(住址)地或者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组织投诉。同时规定,电商平台不得要求网店承担不合理义务,并对困扰平台发展的炒信、虚假交易、恶意评价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明确,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电商市场监管措施时应当充分论证;制定严于线下的监管措施时,应当履行专家论证、听证、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确保全面落实审慎、包容的监管理念。同时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信息审核和监控制度,发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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